气体、干粉灭火系统调试、检测、验收记录(续表9)_0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_05消防电气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_消防工程施工质量查验资料_北京市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 DB11∕T695-2025 第 1 页
第 1 页

文档摘录

以下为试读页文字,便于检索与引用;完整内容请下载原件。

气体、干粉灭火系统调试、检测、验收记录资料编号表E.12地址/编号项目条款子项(调试、检测、验收内容)施工单位调试记录监理单位检查记录检测、验收结果调试、检测、验收要求调试、检测、验收方法符合不符合说明符合不符合说明合格不合格说明5.2.1自检功能4.15.2控制器应能对指示灯、显示器和音响器件进行功能自检操作控制器的自检机构,检查设备指示灯、显示器和音响器的动作情况C5.2.2操作级别控制器应根据不同的使用对象设置不同的操作级别检查控制器操作级别划分情况是否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16806和《火灾报警控制器》GB4717的规定C5.2.3屏蔽功能1控制器应能对指定部件进行屏蔽,并点亮屏蔽指示灯,显示被屏蔽部件的地址注释信息,且显示的地址注释信息应与附录D一致按照附录D的地址编号,操作控制器屏蔽回路任一部件;观察控制器屏蔽指示灯点亮情况,检查控制器地址注释信息显示情况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