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调试、检测、验收记录(续表13)_0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_05消防电气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_消防工程施工质量查验资料_北京市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 DB11∕T695-2025 第 1 页
第 1 页

文档摘录

以下为试读页文字,便于检索与引用;完整内容请下载原件。

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调试、检测、验收记录资料编号表E.4地址编号项目条款子项(调试、检测、验收内容)施工单位调试记录监理单位检查记录检测、验收结果调试、检测、验收要求调试、检测、验收方法符合不符合说明符合不符合说明合格不合格说明5.2.4复位功能4.7.3控制器的连接、探测器的监测区域恢复正常后,控制器应能对其报警状态复位,消除声、光报警信号恢复控制器的正常连接,使探测器的监测区域恢复正常,手动操作控制器的复位键,观察控制器的工作状态C调试恢复4.1.6恢复控制器所有外部控制连线、各受控现象设备的控制连线,使控制器处于正常监视状态--Ⅱ可燃气体探测器调试、检测、验收部件类型:☆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线型可燃气体探测器1设备选型规格型号GB50116规格、型号应满足设计文件的要求对照设计文件核查设备的规格型号------A2设备设置2.1设置数量3.1.1设置数量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对照设计文件核查设备的设置数量------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