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调试、检测、验收记录(续表10)_0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_05消防电气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_消防工程施工质量查验资料_北京市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 DB11∕T695-2025 第 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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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调试、检测、验收记录(续表10)_0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_05消防电气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_消防工程施工质量查验资料_北京市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 DB11∕T695-2025 第 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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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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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调试、检测、验收记录资料编号表E.4地址编号项目条款子项(调试、检测、验收内容)施工单位调试记录监理单位检查记录检测、验收结果调试、检测、验收要求调试、检测、验收方法符合不符合说明符合不符合说明合格不合格说明5.1.9负载功能4.7.21多个探测器同时处于报警状态时,控制器应分别记录发出报警信号部件的报警时间使至少4只可燃气体探测器同时处于报警状态(探测器总数少于4只时,使所有探测器均处于报警状态),检查控制器的报警信息记录情况B2控制器应分别显示发出报警信号部件的地址注释信息,且显示的地址注释信息应与附录D一致检查控制器报警信息显示情况C5.1.10复位功能控制器的连接、探测器的监测区域恢复正常后,控制器应能对控制器的报警状态复位,消除控制器的声、光报警信号恢复控制器的正常连接,使探测器的监测区域恢复正常,手动操作控制器的复位键,观察控制器的工作状态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