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通风
(出事时猛抽或猛送风)
事故通风是突然放散有害或爆炸性气体时紧急换气的通风。它不包括火灾通风,也不能拿日常排风次数顶替。
事故通风量宜按放散物种类、安全及卫生浓度用全面排风计算,且换气次数不应小于 12 次/h。放散爆炸性气体要用防爆通风设备;事故排风可由经常使用的通风系统和事故通风系统共同保证。手动控制应在室内外便于操作处分别设置,通风机宜与泄漏探测器连锁开启。
管辖规范
- GB 50019-2015第6.4.2条
- GB 50736-2012第6.3.9条
- GB 50019-2015第6.4.7条
适用边界
日常全面排风、消防排烟和只为制冷机房值班服务的常规换气,都不按事故通风这套换气次数和室内外开关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