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体、干粉灭火系统调试、检测、验收记录(续表8)_0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_05消防电气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_消防工程施工质量查验资料_北京市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 DB11∕T695-2025 第 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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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体、干粉灭火系统调试、检测、验收记录资料编号表E.12地址/编号项目条款子项(调试、检测、验收内容)施工单位调试记录监理单位检查记录检测、验收结果调试、检测、验收要求调试、检测、验收方法符合不符合说明符合不符合说明合格不合格说明5.1.8反馈信号接收显示功能4.15.1控制器应接收并显示受控设备的动作反馈信号,显示受控设备的类型和地址注释信息,且显示的地址注释信息应与附录D一致模拟输入驱动装置的反馈信号,检查控制器的显示情况C5.1.9复位功能恢复控制器的正常连接后,控制器应能对设备工作状态复位,恢复正常显示状态恢复控制器的正常连接,手动操作控制器的复位按钮、键,观察控制器的显示情况C☆5.2具有火灾报警功能的气体、干粉灭火控制器的基本功能调试准备4.15.2切断驱动部件与气体灭火装置间的连接,使控制器与火灾探测器相连接,接通电源,使控制器处于正常监视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