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调试、检测、验收记录(续表9)_04电气火灾监控系统_05消防电气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_消防工程施工质量查验资料_北京市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 DB11∕T695-2025 第 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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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调试、检测、验收记录资料编号表E.5地址编号项目条款子项(调试、检测、验收内容)施工单位调试记录监理单位检查记录检测、验收结果调试、检测、验收要求调试、检测、验收方法符合不符合说明符合不符合说明合格不合格说明5.2.2监控报警功能4.8.32监控设备应显示发出报警信号部件的地址注释信息,且显示的地址注释信息应与附录D一致检查监控设备报警信息显示情况C5.2.3复位功能监控设备的连接、探测器的监测区域恢复正常后,监控设备应能对监控设备的报警状态复位,消除监控设备的声、光报警信号恢复监控设备的正常连接,使探测器的监测区域恢复正常,手动操作监控设备的复位键,观察监控设备的工作状态C调试恢复4.1.6恢复监控设备所有外部控制连线、各受控现场设备的控制连线,使监控设备处于正常监视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