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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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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建筑材料质量监理要保证建设工程质量,首先要保证所使用的全部原材料及现场制作的混凝土、砂浆的质量。市建委颁布了“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送样暂行规定”,从1997年5月1日起开始实行。各项目监理部要严格执行,认真履行其职责;以保证检测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正确性;从而切实保证整个工程的质量。第一节钢材钢材是建筑工程中应用最广泛的金属材料。大都是用于钢结构的各种型材,如角钢、槽钢、工字钢、钢板和用于钢筋混凝土中的各种钢筋、钢丝等。建筑钢材的力学性能主要有抗拉、延伸率、冷弯、冲击韧性、硬度和耐疲劳等。1.1.建筑工程项目中常用的钢筋有热轧钢筋、热处理钢筋、冷拉钢筋、冷拔低碳钢丝、碳素钢丝、刻痕钢丝和钢绞线等,其质量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监理工程师主要监控的内容如下:1.1.1.钢筋进场时,必须审核厂方提供的质量证明单,其内容主要为机械性能。1.1.2.按现行国家规范规定抽样作钢筋的机械性能(包括屈服强度、极限强度、伸长率和冷弯性能)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1.1.3.现场使用中若采用焊接接头的,尚应按国家规定作焊接接头强度试验。1.1.4.钢筋在加工过程中,如发现脆断、焊接性能不良或机械性能显著不正常时,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对该批钢筋抽样进行化学成分检验或其他专项试验。1.1.5.对于进口钢筋,尚应按照原国家建委(80建发施字82号文)的要求,焊接前应分批进行化学分析试验。1.1.6.钢筋接头采用其他新型接头(如锥螺纹接头、压力套管接头等)须按专门规定取样进行试验。从每批钢筋中抽取二根,每一根钢筋各截取一段拉力及弯曲试件。拉伸试件每组二根,小于φ20,L=300~400;φ22~32,L=350~450;弯曲试件每组二根,φ22~32,L=350~400。1.1.7.若一批钢筋在几个现场使用,而必须使用质量证明单的复印件时,复印件上必须注明原件存放单位,并盖该单位的红印章,还要注明复印日期和复印人的签名或盖章。附注:规范上的A3或A3y,现已不再使用该名称了。现行国家标准钢材牌号使用Q195、Q215、Q235来表示,能与A3、A3y相当的只有Q235。1.2.结构钢筋焊接的要求1.2.1.焊工必须经过考试并取得合格上岗证后方可施焊。1.2.2.焊接工作宜在室内进行,湿度不宜超过80%,焊接环境温度,16Mn钢筋不应低于5℃,Q235钢筋不得低于0℃。1.2.3.主要杆件应在组装后24小时内焊接。1.3.常用焊条牌号及主要用途:E43主要焊接Ⅰ级钢钢筋,如Q235等;E50主要焊接Ⅱ级钢钢筋,如20锰硅等;E55主要焊接Ⅲ级钢钢筋,如25锰硅等。第二节水泥建筑工程项目中常用的硅酸盐系列水泥品种有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粉煤灰硅酸盐水泥和复合硅酸盐水泥六大类。其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监理工程师主要的监控内容如下:2.1.水泥进场时应审查生产厂提供的质量证明单,使用外省市生产的水泥还应该检查是否具有上海市建材管理办公室颁发的“外省市进沪水泥准用证”。水泥使用前必须进行复试,复试合格者,方可用于工程。2.2.复试的内容主要有:细度、安定性、凝结时间、标准稠度和烧失量;三氧化硫、氧化镁等有害物质含量;强度包括三天、七天、廿八天的抗压、抗折强度。2.3.凡氧化镁、三氧化硫、初凝时间和安定性中的任一项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规定,或强度低于该品种水泥最低标号规定的指标者,均为废品。2.4.凡细度、终凝时间、烧失量和混合材料掺加量中的任一项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规定,或强度低于商品标号规定的指标者,均为不合格产品。2.5.质量证明单复印件的使用条件同钢筋。2.6.水泥检验按同品种同标号编号和取样。每一编号为一取样单位。袋装水泥取样应有代表性,可连续取,亦可以20个以上不同部位取等量样品,总量至少12公斤。2.7.现行国家标准:《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175-92)、《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及粉煤灰硅酸盐水泥》(GB1344-92)、《复合硅酸盐水泥》(GB12958-91)。2.8.现行规章: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文件《关于保证结构工程质量的若干规定》(沪建质监总1996字第042号)。第三节石子混凝土用石子是指粒径大于等于5毫米而小于80毫米、用于一般建筑项目制作普通混凝土用的碎石或卵石。其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监理工程师主要应监控以下内容:3.1.进场石子应有生产厂的质量证明单。使用前应抽样进行复试,复试合格后方可用于工程项目上。3.2.应选用坚硬的石子,一般可采用压碎指标值进行控制,≥C60强度等级的混凝土所用的石子,应抽样进行强度抗压试验,其他情况下如有怀疑或认为有必要时,也可进行岩石的强度试验。3.3.拌制混凝土宜用级配良好的连续粒级卵石或碎石,并注意颗粒级配和针片状石子的含量、含泥量以及硫化物、硫酸盐、有机质等有害物质的含量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3.4.对重要工程的混凝土使用的碎石或卵石应进行碱活性检验。3.5.质量证明单的复印件使用条件同钢筋。3.6.质量检验应按同产地、同规格分批验收。以200~400m3或600吨为一验收批,用人工均匀取样,缩分采集试样所需数量,一组约为30~40公斤。第四节砂由自然条件作用而形成的粒径在5mm以下的岩石颗粒称为天然砂。按产源不同可分为河砂、海砂、山砂;按细度模数(Mx)不同可分为粗砂(Mx为3.7~3.1)、中砂(Mx为3.0~2.3)、细砂(Mx为2.2~1.6)。混凝土用砂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监理工程师应监控以下主要内容:4.1.进场砂子应有生产厂提供的质量证明单。使用前应经复试,复试合格后方可用于工程项目上。4.2.应选用坚固性好的砂子。着重审核其颗粒级配和细度模数,并注意其含泥量、泥块含量以及云母、有机质、硫化物、硫酸盐等有害物的含量均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4.3.若用海砂,则需注意其氯离子含量和贝壳含量,超过标准的,不能用于钢筋混凝土和预应力钢筋混凝土,必须使用的,则需用淡水冲洗,以使氯离子含量小于规定的数值。4.4.配制混凝土时,优先选用砂颗粒级配区的Ⅱ区砂,一般常用河砂;泵送混凝土一般用中砂。4.5.对重要工程的混凝土用砂,需进行碱活性检验。4.6.质量证明单的复印件使用条件见钢筋。4.7.现行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砂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