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规范对工程量清单是怎么规定的?

现行清单计价标准把工程量清单作为计量计价载体。单价合同中分部分项清单工程数量是暂定的,缺陷责任在发包人一侧调整。

GB/T 50500-2024 第 6.1.7 条:单价合同清单数量暂定缺陷责任与调整口径

更新于 2026-09-02

规范怎么规定

GB/T 50500-2024 把招标工程量清单、已标价清单与合同价格调整串成闭环。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可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能力的造价咨询人编制;清单按合同标的或单项、单位工程对象列项。采用单价合同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工程数量为暂定工程量,履约中按实计量;清单项目列项、项目特征工作内容及数量应视为符合招标图纸与技术标准,存在缺陷时由发包人承担责任并按规定调整。

总价合同下,若合同约定合同单价适用于变更计价,工程量清单项目及数量变化可按标准相关条款调整,不能默认完全等同单价合同重计量。投标总价应与分部分项、措施、其他项目及增值税合价逻辑一致,澄清说明后仍缺项的报价可视为已包含在其他清单项目中。
某单价合同土方清单量少于图纸。履约按实际开挖计量调增合价,列项与特征若本来就漏了工作内容,按缺陷条款由发包人侧调整,而不是逼投标人“报价已包死”。若改成总价合同且合同未约定变更按单价计价,不能照搬单价合同的全盘重计量习惯。
工程量清单合同口径对照
合同类型清单数量性质缺陷或变化怎么处理
单价合同分部分项数量暂定按实计量,列项缺陷由发包人担
总价合同受合同约定约束变更适用单价时按标准调整,不默认全盘重计量
编制主体招标人或委托咨询人无能力又未委托易导致清单缺陷
投标报价总价与分项合价一致澄清后缺项可视为已含在其他项
  • 合同是单价还是总价并核对清单适用条款
  • 招标清单编制主体是否具备能力或已委托
  • 分部分项数量在单价合同中是否按暂定理解
  • 清单缺陷调整是否走发包人责任路径
  • 变更引起数量变化时单价调整是否有合同与标准依据

规范依据

GB/T 50500-2024 第 6.1.7 条:单价合同清单数量暂定缺陷责任与调整口径
GB/T 50500-2024 第 3.2.1 条:单价计价方式及相关清单价格填报规则
GB/T 50500-2024 第 3.5.4 条:投标报价澄清说明后相关清单可视为已包含
GB/T 50500-2024 第 8.9.1 条:工程数量变化时合同单价与新增综合单价调整路径

适用边界

2025-09-01 前按旧版强制标准签约的存量合同,仍按原约定执行;新签适用 GB/T 50500-2024。定额计价与清单计价口径不同,不能把定额缺项规则直接当清单缺陷。增值税与综合单价不含税口径要按标准定义分开。

最容易错

把单价合同暂定量当成包死量。清单漏项全甩给投标人。总价合同无约定却按单价重计量。澄清后仍重复计取已含项目。编制主体不合格却强行招标。

和谁容易混

工程量清单在现行标准里首先是合同计量规则:单价合同分部分项数量是暂定工程量,列项与特征缺陷由发包人承担责任并调整;总价合同只有在约定合同单价适用于变更时才走对应调价路径,二者不能互相套用。

还常问

单价合同清单量为何说是暂定?

标准明确采用单价合同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工程数量为暂定工程量,履约中按约定计量调整。

清单列项错了谁先承担责任?

单价合同下清单项目列项、特征工作内容及数量应视为符合招标图纸与标准,缺陷由发包人承担并按规定调整。

总价合同能不能照单价那样重计量?

只有合同约定合同单价适用于工程变更计价时,才可按标准相关条款调整,不能默认全盘重计量。

投标澄清后漏项怎么理解?

按澄清说明要求完成后,相关清单项目报价可视为已包含在其他清单项目中。

工程数量减少时单价还能动吗?

可结合数量减少导致价格优惠失效等因素,合理上调合同单价或新增综合单价后计算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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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回答基于公开规范整理,具体工程应以设计单位意见为准